鹤鸣巷 · 法律协议中心

鹤鸣巷商家收益与结算说明

版本号:V2.0 生效日期:2026年11月5日(新入驻商家自签署之日起适用) 最近更新:2026年10月28日

V2.0(2026年10月28日公示,2026年11月5日起对已入驻商家生效):按平台实际资金流程重写:写明「平台代收转付」(现行)和「收付通分账」两种资金模式;结算以订单完成满15日(且不短于该订单的售后期限)、无未结售后为条件;订单服务费付款时锁定、按实收金额计算;对公收款账户户名须与入驻主体一致,改账户须经平台核对;新增暂缓结算与风险预留、结算后扣回、极速退款与垫付回补、涉税信息报送;新增服务类保证金(个人1000元、机构5000元,收付通开通前可按每笔结算预留10%攒足)、转线下服务费和撮合报酬的支付规则;服务类订单服务费随服务类目开放公示一并公布。

历次更新

V1.0(2026年5月1日):首次发布。

引言

本说明是《鹤鸣巷商家入驻协议》(以下称“《入驻协议》”)的组成部分,规定商家在鹤鸣巷平台经营产生的费用、资金模式、结算、退款扣回、发票与税务等事项。本说明中的数值为现行标准;平台调整的,按第九章公示。

第一章 费用

1.1 现行费用

项目现行标准说明
入驻费、年费免收引入前至少提前30日公示
保证金销售商品:不收取;提供服务:个人1000元,机构5000元服务类在开始经营服务前缴纳,规则见第5.7条;调整或对商品类引入前至少提前30日公示
订单服务费商品类:订单实收金额的5%;服务类:随服务类目开放公示一并公布《入驻确认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户付款时锁定
转线下服务费该用户近12个月在本店的平台实付金额的20%,不低于1000元仅服务类,按《服务规范》第4.4.4条申请后一次性支付
支付渠道手续费平台代收转付模式:已含在订单服务费中,不另收取;收付通分账模式:由支付机构按其标准从商家二级商户账户扣收按支付机构的规则执行
打款、提现手续费平台不收取银行或支付机构另行收取的,按其规定
增值服务商家自愿购买按双方另行确认的订单执行

1.2 订单服务费的计算

1.2.1 订单服务费 = 订单实收金额 × 订单服务费率,四舍五入到分。订单实收金额 = 用户就该订单实际支付的金额(含运费)− 已退款金额。

1.2.2 订单服务费率以用户付款时商家适用的费率为准,平台此后调整费率不影响已付款的订单。订单全额退款的,不收取订单服务费;部分退款的,按退款后的实收金额计算。

1.2.3 订单服务费是平台提供交易撮合、技术服务和小鹤服务的对价,不是平台与商家之间的经营利润分成,平台不参与商家经营收益的分配。

1.3 平台活动与补贴

商家自愿参加平台活动。平台出资的补贴不减少商家的应得金额;商家出资的优惠计入商品的成交价格。平台不强制商家参加活动或承担平台补贴。商家套取补贴的,按《服务规范》处理。

1.4 费用的调整与引入

1.4.1 平台引入入驻费、年费、保证金或者提高订单服务费率的,应至少提前30日在商家经营后台公示,并通过站内信、短信或电子邮件通知商家;平台保存通知的发送记录。

1.4.2 新标准仅适用于生效后付款的订单和生效后开始的服务期,不溯及既往。

1.4.3 商家不同意新标准的,有权在生效前申请退出,并按本说明完成结算和售后;平台不因此收取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不扣留应结算的款项。生效后商家继续经营的,视为接受新标准。

1.4.4 无论是否收费,平台不要求、不暗示商家不得在其他平台经营,也不以此作为费用减免的条件。

第二章 资金模式

2.1 两种模式

用户的订单款项通过持牌支付机构收取,按下列两种模式之一结算。商家适用的模式在商家经营后台显示;每一笔订单按付款时的模式结算。

2.2 平台代收转付(现行)

2.2.1 商家委托平台,通过平台在持牌支付机构开立的商户号代为收取用户支付的订单款项,并由平台按本说明扣除订单服务费及其他应扣款项后,转付至商家已生效的对公收款账户。

2.2.2 平台对代收款项按商家、按订单单独记账,商家可以在商家经营后台查询每一笔订单的收款、退款和结算状态。代收款项不计利息。

2.2.3 平台向商家已生效的收款账户付款,即视为平台完成该笔款项的付款义务。

2.3 收付通分账

2.3.1 用户的订单款项由支付机构直接收入商家在支付机构开立的二级商户账户,并冻结待分账;满足结算条件后,平台向支付机构发出分账指令,订单服务费分给平台,其余款项解冻给商家。

2.3.2 商家授权平台依本说明向支付机构发出分账、分账回退、垫付回补等指令。平台不截留应分给商家的款项;支付机构对分账比例、期限、对象和退款有限制的,以支付机构的规则为准,平台在商家经营后台提示。

2.4 模式切换

2.4.1 平台可以根据监管要求、支付机构规则或经营需要,将商家由平台代收转付切换为收付通分账,提前15日通知商家。商家应在通知期限内开立二级商户账户、完成实名认证和授权;逾期未完成的,平台有权暂停其商品或服务的销售,直至完成。

2.4.2 切换前已付款的订单,仍按原模式结算。平台不因模式切换向商家收取额外费用。

第三章 结算

3.1 订单完成

商品订单在用户确认收货,或者系统在订单记载的自动确认收货时间(现行为发货后第10日)自动确认收货时完成。服务订单的完成规则,在服务类目开放时一并公示。

3.2 结算条件

3.2.1 订单完成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订单款项进入可结算状态:(1)自订单完成之日起满结算期(现行为15日,且不短于该订单记载的售后期限);(2)该订单没有未办结的售后、退款、投诉或支付机构的消费者投诉。

3.2.2 平台可以在15日至90日的范围内统一调整结算期,并按第九章公示;对个别商家延长结算期的,按第五章执行。

3.3 平台代收转付模式的结算单与付款

3.3.1 平台原则上每月两次(每月1日、16日前后,遇节假日顺延),为商家的可结算订单生成结算单。结算单列明订单明细、实收金额、订单服务费、扣回款项和应付金额;结算单生成时,其中订单的订单服务费即予锁定。

3.3.2 平台在结算单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商家已生效的对公收款账户付款。因银行处理、节假日、收款账户异常、风控核验等原因延迟的,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3.3.3 结算单付款前发现错误的,平台可以撤销并重新生成,并告知商家。

3.4 收付通分账模式的分账

订单进入可结算状态后,平台自动向支付机构发出分账指令。分账失败的,平台通过商家经营后台告知商家;商家更正账户信息后,平台重新发起。支付机构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仍无法分账的,按支付机构的规则处理。

3.5 对账与异议

3.5.1 商家可以在商家经营后台的财务中心查看每一笔订单的明细(商品、实付金额、退款、订单服务费、应得金额、结算状态)、结算单和付款记录,并可以导出对账文件。

3.5.2 商家对结算单有异议的,应在结算单生成后15日内通过商家经营后台或客服渠道提出,平台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结算单。有异议的,仅暂缓有异议的订单金额,不影响其他订单的结算。

3.5.3 因系统错误、重复扣费等原因造成的差错,任何一方发现后均可以在12个月内要求更正;平台多付、错付的款项,商家应予返还,平台也可以从后续结算中扣回。

第四章 收款账户

4.1 对公收款账户

4.1.1 平台代收转付模式下,商家应在商家经营后台登记对公收款账户。收款账户的户名必须与入驻主体的名称完全一致,商家不得指定第三人的账户收款。

4.1.2 新登记或者修改的收款账户,经平台核对后生效;新账户生效前,结算仍付至原已生效的账户。改主体名称的,应先通过入驻页面重新提交审核。

4.2 二级商户账户

收付通分账模式下,商家的二级商户账户应以入驻主体的名义开立,并通过支付机构的实名认证;账户的使用、限额和费用适用支付机构的规则。

4.3 账户安全

4.3.1 平台不会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要求商家修改收款账户、转账或提供验证码。商家收到此类信息的,应通过商家经营后台或客服电话向平台核实。

4.3.2 因商家登记的账户信息错误,或者账户被冻结、注销、限额等原因导致付款失败或延迟的,由商家负责;商家更正后,平台重新付款。

4.4 大额核验

单笔订单或者单日累计应付金额超过5万元的,平台可以在付款前对商家身份和交易的真实性进行核验,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告知商家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

第五章 暂缓结算、风险预留与保证金

5.1 暂缓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有权暂缓相关款项的结算:

5.2 暂缓的范围

暂缓限于与上述事由直接相关的订单金额,以及可能产生的退款、赔付、违约金的合理预估金额,不暂缓商家其他无关的款项;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5.3 通知与期限

5.3.1 平台一般在暂缓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商家经营后台和短信告知商家暂缓的原因、范围、预计期限和申诉方式。

5.3.2 因风控核查、投诉调查暂缓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需延长的,平台说明理由,延长期不超过30日。但主管部门或司法程序尚未终结、商家不配合调查或无法联系的,暂缓至相关事由消除时止。

5.4 风险预留(延长结算期)

商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可以将其结算期延长至最长90日,并通知商家:售后率或投诉率明显高于同类目平均水平;被投诉涉嫌售假、质量问题且尚未查清;涉嫌违规正在调查;证照即将到期或已经过期;处于退出过渡期。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正常结算期。

5.5 解除与申诉

暂缓事由消除后,平台在3个工作日内恢复结算。商家对暂缓结算或延长结算期有异议的,可以在商家经营后台提交申诉,平台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5.6 已付款项

平台不冻结、不收回已付至商家收款账户的款项,但依第六章扣回、追偿的除外。

5.7 保证金

5.7.1 数额与缴纳:提供服务的商家,应在开始经营服务前缴纳保证金:个人1000元,机构5000元;《入驻确认单》可以约定更高的数额。收付通分账开通前,商家也可以选择从每一笔结算款中预留10%,直至达到保证金数额,预留的部分视为已缴纳的保证金。

5.7.2 管理:平台对保证金按商家单独记账,不计利息,仅用于本条约定的用途;商家可以在商家经营后台查询余额和每一笔使用记录。

5.7.3 使用:商家未按期支付退款、赔付、违约金、撮合报酬、转线下服务费或其他应付款项的,平台可以在通知商家后从保证金中扣除;商家有异议的,按《服务规范》规定的程序处理,异议期间不予扣除。

5.7.4 补足:保证金被扣除后,商家应在平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平台有权暂停其服务经营,直至补足。

5.7.5 退还:商家退出或者被清退的,在《服务规范》规定的过渡期届满、售后期限届满,且没有未办结的投诉、纠纷和扣款事项之日起30日内,平台扣除商家应付款项后无息退还剩余部分。保证金退还后,商家在不规避期内违约的,平台仍可以依法追偿。

第六章 退款、扣回与追偿

6.1 退款路径

用户的退款一律通过平台原路退回其付款时使用的支付账户;子女、亲友代为付款的,退回付款人的账户。商家不得在平台之外向用户退款或补偿。

6.2 结算前的退款

订单结算前发生退款的,退款从该订单的款项中支付,相应减少订单实收金额和订单服务费。

6.3 结算后的退款与赔付

6.3.1 订单结算后,因售后、质量问题、法定“三包”、消费者投诉或主管部门处理等原因发生退款或赔付的,商家应承担相应款项:

6.3.2 商家逾期未补足的,平台有权暂停商家接收新订单、暂缓其结算(以未补足的金额为限),并依法追偿。

6.4 极速退款与平台垫付

6.4.1 平台依《服务规范》对符合条件的售后申请极速退款的,退款金额从该订单的款项或商家的待结算款中扣除。

6.4.2 收付通分账模式下,商家二级商户账户的余额不足以支付退款的,平台可以先行垫付退款,并通过支付机构向商家发起垫付回补;商家应保持二级商户账户有足够的余额,回补不成功的,平台从商家的待结算款中扣除或者要求商家补足。

6.5 先行赔付的追偿

平台依《服务规范》先行赔付用户的,有权向商家追偿,程序按《服务规范》第八章执行。先行赔付是对用户的保障措施,不构成平台向商家提供借款或垫资。

6.6 记录

平台在商家经营后台展示每一笔退款、分账回退、扣回和垫付回补的记录,保存不少于3年。

6.7 撮合报酬与转线下服务费

商家依《入驻协议》第3.4条应支付撮合报酬或转线下服务费的,应在平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平台可以从保证金、待结算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依法追偿。转线下服务费按《服务规范》第4.4.4条在申请时一次性支付。

第七章 发票与税务

7.1 商家向用户开票

用户就所购商品或服务申请开具发票的,由商家在《服务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开具,发票金额为订单实收金额。平台自营的商品或服务,由平台开具。

7.2 平台向商家开票

商家可以就平台收取的订单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费用,向平台申请开具发票;平台在收到申请和准确的开票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开具。因商家提供的开票信息错误导致重开、作废的,由商家办理相应手续。

7.3 纳税义务

商家就其经营所得自行依法申报纳税,平台不代扣代缴商家的税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商家未依法纳税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商家自行承担。

7.4 涉税信息报送

平台依据《电子商务法》《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商家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商家应予配合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八章 信息变更、退出与清算

8.1 信息变更

商家的主体名称、营业执照、行政许可,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联系人,联系电话,收款账户,开票和税务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通过商家经营后台申请更新。未及时更新导致结算延误或者损失的,由商家承担。

8.2 禁止转让

商家不得出借、出租、转让其商家账户和收款账户,不得未经平台同意合并、拆分账户。

8.3 退出清算

商家退出或者被清退的,平台在《服务规范》规定的过渡期届满或未决事项处理完毕后,扣除商家应付的款项,将剩余待结算款付至商家已生效的收款账户;仍有未决事项的,暂缓对应金额,其余款项照常结算。

8.4 无法付款的款项

因商家无法联系、收款账户注销或者拒绝受领等原因,平台无法付款的,平台代为保管相应款项,不计利息,并通过预留的联系方式通知商家;商家更新收款账户后,平台付款。法律法规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9.1 本说明是《入驻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服务规范》共同适用;费用、结算、扣回等事项,本说明与其他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说明为准。

9.2 平台调整本说明的,提高收费标准的至少提前30日公示,其他调整至少提前7日公示,并通过站内信或短信通知商家;调整不溯及已付款的订单。商家不同意的,有权在调整生效前申请退出并结清已完成的订单,平台不收取额外费用、不设置障碍;生效后继续经营的,视为接受调整。